2025年4月1日起,湖北省正式施行新版《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替代原2011年发布的旧规。新规在人防警报管理工作机制、设施维管责任、信号传递与发放等层面进一步优化提升,强化战时应战、平时应急能力,与每位市民的安全息息相关。
一、警报信号:关键时刻的“生命提示音”
防空警报信号能否迅速准确传递发放,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警报信号具体分为三类: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遍(共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遍(共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注意: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二、信号递发:部门协作保畅通
战时:由当地负责防空作战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媒体、通信单位协同传递、发放。
灾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人防主管部门与广播电视、气象、应急等部门联动协作,实现预警信息快速传递。
平时:由省人民政府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试鸣办法。鼓励支持结合人防警报试鸣开展人民防空、应急救援等演习、演练和国防、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发挥警报信号公益作用。
三、警报设施:安装更科学,维护更明确
建设方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选址优化: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与建设方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和民用铁塔、通信铁塔、基站上安装,减少对居民住宅影响。
同步建设:需要在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上安装时,需预留设施空间,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责任到人:明确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设施所在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设施日常管理,权属变更须在15日内报备;移动和无法确认设施管理主体的设备由人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四、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将受严惩
个人/单位:实施阻挠安装、擅自拆除人防警报设施或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实施盗窃、故意破坏人防设施或散布虚假险情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民须知:如何配合与参与?
保护设施:发现损坏或异常,立即向人防部门举报。
关注试鸣:每年试鸣前留意政府公告,了解警报含义,避免恐慌。
勿触红线:不模仿警报声,不占用应急通信资源,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新规原文链接:
http://www.hubei.gov.cn/zfwj/szfl/202502/t20250228_5558240.shtml
省司法厅解读链接:
http://www.hubei.gov.cn/xxgk/hbzcjd/zcjdjgh/202502/t20250228_55589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