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
来源: | 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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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我市出台了《襄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襄政规〔202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加速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面积持续增长,呈现建成数量多、建设时间跨度长、管理主体多元的现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亟需加强。为保持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服务城市安全有序运行,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文件,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进行规范。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11号)等。
三、《办法》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规章,围绕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推动全市人防工程切实服务民生、服务城市安全运行。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关键问题,重点围绕维护管理责任、平时使用程序、维护管理标准、改造拆除退出等作出规定,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标准规范,切实提高维护管理工作质效。
四、《办法》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五、《办法》中对人防工程是如何划分的?
人防工程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工程属性划分为公用人防工程、专用人防工程、其他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拆除公用人防工程后补建的人防工程;专用人防工程是指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组织建设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人防工程;其他人防工程是指包括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商业性建筑人防工程等其他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除公用人防工程、专用人防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
六、《办法》中对人防工程使用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使用者是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负主要责任;使用者尚未确定的,由工程投资者或管理者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维护管理。
七、《办法》中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有什么要求?
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需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专用人防工程、其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需向当地人防备案机关备案。
八、《办法》中对人防工程的改造有什么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降低或影响防护效能,产生安全隐患。改造完成后,依法按相关程序进行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改造减少人防工程面积的,应当按减少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限期由改造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九、《办法》中对人防工程的拆除有什么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规定报人防工程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当符合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相关规定,做好风险评估预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十、《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