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9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份修改意见,现将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市民魏先生的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1.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职责未明确全市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归谁监督管理,对单位工程和其他结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谁监督。建议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各类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整改。
未采纳。《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第三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未明确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要求,未明确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全市各县市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应规定如何定期抽查,通报问题、限期整改等),未体出对各县市区人防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考核要求。
未采纳。该意见涉及具体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不适合由本规范性文件来规范。
3.第五章,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人防工程未达到安全使用效能和标准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整改的,对主管部门是否应追究责任。有人无意或故意破坏人防工程情形的,也应该纳入法律追责。
未采纳。《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本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民谭先生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1.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虽然办法中提到违反规定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对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的行政处罚,但可以考虑更加具体地列出一些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明确处罚措施,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未采纳。《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2.增加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可以规定相关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工作进行考核,以确保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未采纳。一是已有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二是属于实际工作机制,不适合在本规范性文件中规范。
3.强化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例如明确规定各级人防部门的定期检查次数、不定期抽查的相关要求等。
未采纳。已有相关机制进行规范,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4.完善平战转换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细化在战时或紧急情况下,人防工程如何迅速从平时使用状态转换为战时使用状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未采纳。该内容属于工作机制且人防工程有各自的平战转换方案,不适合本规范性文件规范。
5.加强对人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人防工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工程的使用、维护等情况,提高管理效率。
未采纳。我市正在深入推进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我市国动系统也在按要求积极推进。
6.补充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的内容:例如,详细说明各类防护设备设施的具体维护技术要求、操作流程等,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维护工作。
未采纳。已有相应的标准和工作要求规范。
7.明确人防工程退出序列后的土地使用问题:虽然提到了退出序列后的管理,但可以进一步明确该土地的后续使用方式,是否有其他限制或要求等。
部分采纳。会征求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
8.考虑与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与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法规政策进行更好的衔接,确保人防工程管理办法与其他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例如,《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其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鼓励社会投资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专户存储,以保障维护管理资金的稳定。这些内容可供襄阳市在完善相关办法时参考。同时,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有所不同,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时,还需结合襄阳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部分采纳。会征求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另外上述相关具体内容,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无明确规定。
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