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自: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时间:2024-08-16

为了加强襄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起草了《襄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9月1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441000;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mfb@xiangyang.gov.cn;

(三)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710-3352030。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字样,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


襄阳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原则重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和“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以确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以及战时的防护效能。重点强化人防工程平时的安全管理、人防工程的保护、防护密闭及防化设备设施的保养、平战转换设备设施的保管工作。

第四条【分类管理】人防工程按照建设资金来源,工程属性划分为公用工程、单位工程、其他结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工程是指使用财政人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及拆除公用工程后补建的人防工程;单位工程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其他结建工程是指包括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商业性建筑人防工程等其他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除公用工程、单位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职责,将人防工程管理纳入城市综合治理,将已封堵、长期闲置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纳入城市更新计划。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用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各县(市、区)人防部门,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人防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和安全隐患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安全管理清单,每年视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

第七条【使用原则】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人防工程平时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增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是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负主要责任。

平时使用人尚未确定的,由工程投资者或管理者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维护管理。

第八条【使用备案】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实行备案制度。市人防部门负责市属公用工程使用的备案工作,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辖区范围人防工程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备案资料】平时使用人办理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的,应向人防备案机关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人防工程使用备案表》;

(二)平时使用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人防工程投资建设证明资料或平时使用协议;

(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未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满足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满足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十条【备案有效期】人防工程使用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人防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属地县市区人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第三方维管】平时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日常维护管理人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维护管理责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

(五)接受属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标准】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六)工程都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

(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公用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单位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所属单位承担;

(三)其他结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乡镇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将平时使用人的自查情况汇总报属地县市区人防部门。如发现人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战时防空效能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属地县市区人防部门进行处理,配合或根据授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县市区检查】县市区人防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制定定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十八条【培训指导】人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时使用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人防工程改造、拆除与退出序列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因平时使用确需改造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且不得降低或影响防护效能,产生安全隐患。在进行人防工程改造前,应当报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改造完成后,应当通过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改造减少人防工程面积的,应当按原战时功能和减少面积补建。如果无法就近补建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拆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规定报属地人防工程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当符合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相关规定,做好风险评估预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拆除补建补偿】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退出序列】人防工程存在下列严重安全隐患,丧失防护效能的,由工程隶属单位委托有关专业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后,报属地县市区人防部门批准后,可以退出序列:

(一)工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难以进行加固改造后利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退出序列后的管理】人防工程退出序列后,不再纳入人防工程管理,由属地县市区人防部门在工程实地、官方网站以及相关信息平台上公告。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做好原有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的,由属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8月16日